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盗窃油气、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法发〔2018〕18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结合当前盗窃油气、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,依照刑法、刑事诉讼法和《关于办理盗窃油气、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7〕3号)的规定,对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。
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方面,《意见》明确了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,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“危害公共安全”:(一)采用切割、打孔、撬砸、拆卸手段的;(二)采用开、关等手段,足以引发火灾、爆炸等危险的。
在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方面,《意见》规定了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,即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:(一)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;(二)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,达到“数额较大”标准三倍以上的;(三)携带盗油卡子、手摇钻、电钻、电焊枪等切割、打孔、撬砸、拆卸工具的;(四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在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方面,《意见》规定: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,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,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、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,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。实施上述行为,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盗窃油气犯罪除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秩序、给油气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,还极易引发环境破坏、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,影响经济发展、社会稳定以及国家能源安全供应。《意见》的发布施行,对于依法惩处盗窃油气、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,维护公共安全、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。
《意见》的出台,再次警示我们燃气企业的从业人员更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切勿内外勾结盗窃燃气,以身试法者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!